5條回答
匿名 2021-08-20 03:33
《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明確規定“建筑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依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在開發的區域內為物業管理企業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義務。物業管理的用房的產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屬于業主,不屬于物業管理企業,也不屬于用房的建設單位:讀者咨詢中稱,被解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說物業管理用房屬原建筑單位沒有法律依據,其占據著該用房更沒道理。《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9條還規定,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即便簽有合同并約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決定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