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條回答
匿名 2021-08-20 05:11
土地征收補償是征地問題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以市場價格為基礎來進行補償,而且還會考慮對土地未來的價格對間接損失予以補償。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2款明確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而土地價格對市場的供求變化卻反應呆滯,如法定征地價格為每畝20萬元,而在經濟發達的地方市場土地價格實際上是每畝400萬元,這就造成征地補償標準與土地增值分配之間的不合理。目前,土地補償標準有最高限的限制,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而且征地補償的范圍沒有包括地上的其他項權利(如承包經營權等)的補償。
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