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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購買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物業服務的相關事情,協商訂立本合同。第一章物業項目基本情況第一條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有這些: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類型:【住宅】【辦公】【商業】【】。坐落位置:區(縣)路(街)。規劃建筑面積:平方米。第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南至;西至;北至。規劃平面圖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分別見附件
一、二。第三條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層單元號;地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層單元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層單元號。(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第二章物業服務事項、標準及有關約定第四條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聯系電話:。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于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乙方應當于30日內更換。第五條物業服務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六條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管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
2.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3.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4.負責共有綠地、景觀的養護和管理;
5.負責清潔衛生服務,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等;
6.負責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務事項:。第七條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提供住宅的物業服務:
1.《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的級物業服務標準,詳見附件五;
2.選取《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不同等級的實際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五;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標準》范圍以外的實際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六。第八條乙方對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應當與業主簽訂特約服務協議,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第九條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第十條物業裝飾裝修前,乙方與業主簽訂書面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乙方應當告知相關的禁止行為和關注事項,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除約定收取【裝修管理費】元、【裝修保證金】元、【裝修垃圾清運費】元、【】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收取裝修保證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承重結構損壞,乙方應當在完工后7日內將裝修保證金全額退還業主。第十一條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時,應當將本合同、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繳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第三章物業服務收費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第十三條包干制
1.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實際標準有這些:【多層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層住宅】:元/平方米月;【別墅】:元/平方米月;【辦公樓】:元/平方米月;【商業物業】:元/平方米月;【會所】:元/平方米月;物業:元/平方米月。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1)。
2.實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乙方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第十四條酬金制
1.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預先繳納,實際標準有這些:【多層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層住宅】:元/平方米月;【別墅】:元/平方米月;【辦公樓】:元/平方米月;【商業物業】:元/平方米月;【會所】:元/平方米月;物業:元/平方米月。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服務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構成。物業服務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
2.乙方采取以下第種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標準從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應收的物業
匿名 2021-08-20 18:58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購買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物業服務的相關事情,協商訂立本合同。第一章物業項目基本情況第一條本物業項目(以下簡稱“本物業”)基本情況有這些:名稱:【地名核準名稱】【暫定名】。類型:【住宅】【辦公】【商業】【】。坐落位置:區(縣)路(街)。規劃建筑面積:平方米。第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南至;西至;北至。規劃平面圖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分別見附件
一、二。第三條物業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客服接待、項目檔案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員值班備勤、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層單元號;地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層單元號;其中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位于【號樓】【幢】【座】層單元號。(注:物業服務用房為多處時,雙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內容。)第二章物業服務事項、標準及有關約定第四條乙方指定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為:,聯系電話:。乙方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于7日內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更換項目負責人的,乙方應當于30日內更換。第五條物業服務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六條乙方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制訂物業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保管相關的工程圖紙、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等;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授權制訂物業服務的有關制度;
2.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3.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4.負責共有綠地、景觀的養護和管理;
5.負責清潔衛生服務,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等;
6.負責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務事項:。第七條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提供住宅的物業服務:
1.《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的級物業服務標準,詳見附件五;
2.選取《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不同等級的實際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五;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標準》范圍以外的實際服務事項和標準,詳見附件六。第八條乙方對業主物業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或其他特約服務的,應當與業主簽訂特約服務協議,服務事項、標準及費用由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第九條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委托代收使用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購買或使用。第十條物業裝飾裝修前,乙方與業主簽訂書面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乙方應當告知相關的禁止行為和關注事項,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業主所在樓內公示。除約定收取【裝修管理費】元、【裝修保證金】元、【裝修垃圾清運費】元、【】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收取裝修保證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承重結構損壞,乙方應當在完工后7日內將裝修保證金全額退還業主。第十一條業主轉讓或出租其物業時,應當將本合同、管理規約以及有關費用繳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乙方。業主轉讓物業前,應當與乙方結清相關費用。第三章物業服務收費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第十三條包干制
1.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實際標準有這些:【多層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層住宅】:元/平方米月;【別墅】:元/平方米月;【辦公樓】:元/平方米月;【商業物業】:元/平方米月;【會所】:元/平方米月;物業:元/平方米月。物業服務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法定稅費;
(10)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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