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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的細則我用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來舉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貫徹實施細則》(川委辦〔2014〕17號)和《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加強和規范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四川省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川委辦〔2015〕3號),結合省直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維修,是指使用省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對辦公用房進行的維修。 第三條 辦公用房維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規劃、統一審批,遵循經濟、簡樸、適用原則,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控制維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擴建。[1]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四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各單位辦公用房維修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每三年組織編制一次維修規劃。 第五條 符合大中型維修和整體維修條件的項目,可納入維修規劃。辦公用房在保修范圍或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不納入維修規劃;列入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的,不納入維修規劃。 第六條 需要維修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積極配合編制維修規劃,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名稱、地點、規模、建設年代(或設備安裝時間)、房屋結構類型等; (二)維修內容、規模及相應的圖片或影像資料; (三)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安排計劃; (四)主要設備、材料清單及價格; (五)其他資料。 第七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各單位維修項目進行實地查勘,并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論證。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省級財政收支狀況,按照“統籌兼顧、先急后緩、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制定維修規劃,經專家評審后報省政府批準實施。未納入維修規劃的大中型或整體維修項目,不得安排資金進行維修。[1] 第三章 立項審批 第九條 納入維修規劃的項目,各項目單位根據規劃時序安排,適時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立項的書面申請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除重點分析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外,還應包括項目規模及范圍、預(概)算清單、資金來源(附省財政預算文件)、工期計劃表、施工組織實施方式建議、消防節能及環保措施等內容; (三)需要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一并提供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方案。 第十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收到立項申請后,組織評審可研報告: (一)復核項目現狀,確認項目清單; (二)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審核項目各單項和綜合造價是否超標; (三)根據省財政預算安排,結合實際所需,在預算范圍內審定項目清單及投資總規模。 第十一條 可研報告評審通過后,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于十日內出具立項批復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 (二)項目計劃工期; (三)項目招投標方式; (四)項目施工組織實施方式; (五)項目施工監管及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要求。[1]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十二條 辦公用房大中型維修和整體維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實施或由其委托各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維修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嚴禁違規操作。 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組織實施的維修項目,有關單位應在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工作完成后,將相關情況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開工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項目審批手續; (二)已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審查; (三)已完成施工、監理招投標工作,并簽訂合同; (四)已完成施工現場“三通一平”。 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維修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要嚴格控制投資,合理安排資金,保證資金安全;超立項批復,資金和責任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承擔和解決。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驗收,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工程的交付使用、竣工審計結算、績效評估、資料歸檔等后續工作。資料歸檔須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文件); (二)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竣工圖; (三)設備技術說明書; (四)竣工結算報告書; (五)其他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檢驗文件和各種技術資料。[1]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匿名 2021-08-20 13:54
生活、辦公用房維修管理細則 1 目的 為及時、優質搞好生活、辦公用房的維修保證房屋、水電設施完好特制定本辦法。 2 適應范圍 本辦法適應于公司所有生活、辦公用房及水電設施的維修管理。 3 原則 按照厲行節約、 及時快速、 保質保量、 用戶滿意的原則 搞好公房、住宅公用部份的房屋維修保養。 4 歸口管理部門 大型維修金額在 5000 元以上由工程管理部負責一般中小型維修金額在 5000 元以下由行政事務部組織實施。 5 住宅自用設施維修 5.1 本辦法所稱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施設施為水、電、氣戶表及戶內管線。 5.2 住宅室內維修產權所有人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直接請行政事務部維修人員實施如需行政事務部組織維修尤其是涉及到樓上樓下的維修首先雙方應協商好聯名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交足費用行政事務部憑收款收據組織維修維修完后住戶驗收簽名在保修期內負責免費維修。涉及樓上樓下的維修一般費用分攤。 5.3 室內水、電、氣設施的維修、更換均由產權人負責不準改變設施部位不準改變管線走向或深埋墻內地面造成隱患。室內的閉路電視、多媒體等共用設施住戶不能改變移位影響收視效果。 5.4 維修費用收取自用設施維修費用均由住戶自身承擔費用收取的 第 2 頁 共 3 頁 程序為需維修的住戶除自己請人外先到撈刀河財務組按規定標準交款后由行政事務部安排維修人員上門維修事后住戶驗收。 5.5 住戶進行房屋裝修 必需執行申報制度和市政府規定的裝修納稅制度。申報內容包括裝修項目、裝修時間、裝修材料等待房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5.1 申報房屋裝修必須交納押金 300 元。 5.5.2 每日裝修時間8:00-22:00 點不能影響他人休息。 5.5.3 裝修垃圾不準倒放生活垃圾桶內由裝修戶每三天清理一次。特殊情況時及時清理。如不按時清運到垃圾站行政事務部派人清理每次收費 20 元。 5.5.4 裝修住房要嚴格按審批項目施工凡違反了規定擅自擴大裝修項目改變房屋結構門、窗座向穿墻打洞影響安全者除恢復原樣外還要處以 100-300 元罰款。 5.6 住宅所有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 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該住宅的共用設施、設備。樓梯間不準個人侵占、堆放雜物住戶須共同維護樓梯間的衛生和通道安全。 5.7 在《**、市公房出售后維修、管理辦法》出臺前對住宅使用、管理和維修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公用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城市異地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和**、市房地產管理局長房地政發199210 號關于頒發《**、市異地毗連房屋管理實話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6 住房、住宅共用設施維修 6.1 住宅的共用設備設施是指共用的上下主水管道、落水管、供電干線、樓梯間及共用照明、樓頂屋面、煤氣管道等公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由行政事務部組織實施。 6.2 公房、住宅共用設施維修程序 6.2.1 宿舍區共用設施維修 住戶或房管人員向行政事務部提出書面報告。 行政事務部派人落實維修量估算維修費用并報主管經理審批后實施維修。 6.2.2 公房維修 第 3 頁 共 3 頁 公房使用部門需對公房進行維修時應向行政事務部提出書面報告。行政事務部接到報告后應對此處公房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維修方案。呈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按審批要求具體實施。 6.2.3 公房、住宅共用設施維修及其它零星土建項目費用在 5000 元以下的由行政事務部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5000 元以上的維修及土建項目由工程管理部按工程項目進行施工。 6.2.4 行政事務部須每月匯總編制維修費用預算 由使用單位或個人簽字送主管領導審批。按公司相關財務制度結算付款。 7 附則7.1 本辦法由行政事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7.2 本辦法自 2015年 5 月 1 日開始試行,試行期 3 個月。
匿名 2021-08-20 14:19
- 1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行) 近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試 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維修,是指使用中央預算內維修資金、行政事業費對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管理的辦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 房屋本身和設施設備定義及分類參見《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試行)》(國管房地〔2004〕85號)(以下簡稱《標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管局根據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舊老化損壞程度、使用功能調整等因素,結合經費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辦公用房維修項目,負責項目審批、計劃編制安排、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使用單位”),根據辦公用房的完好情況和實際需求,提出維修項目申請,參與或受國管局委托組織項目設計、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 第四條 辦公用房的維修,應在保證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前提下,科學組織,嚴格控制標準,注重維護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經濟、簡樸、適用。 第五條 根據損壞程度和修繕工作量的大小,辦公用房維修分為大修、中修和日常維修。 大修:指對辦公用房及其設施進行的全面修復,以及建筑面積調整不超過原建筑總面積15% 的小型擴建等;中修:指對辦公用房及其設施進行的局部修復;日常維修:指對辦公用房及其設施進行的及時修復和日常維護、保養。 第六條 辦公用房維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檢查鑒定、項目確立、計劃安排、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必須嚴格執行,并按順序逐步實施。第二章 檢查鑒定 第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辦公用房必須按照《標準》規定的時限和內容進行日常檢查、詳細檢查和專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八條 日常檢查由各使用單位指派受過培訓的管理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組織實 - 2 - 施,并建立檢查檔案。 第九條 詳細檢查和專門檢查由各使用單位組織或提請國管局共同組織,結合實際情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并形成鑒定報告。必要時,可會同安檢、質檢、衛生、環保、消防等專業機構進行檢查和評定。第三章 項目確立 第十條 根據詳細檢查和專門檢查鑒定報告,確需進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單位應適時向國管局報送維修申請,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和鑒定報告,必要時還須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國管局收到各使用單位的申請后,應對維修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和論證,必要時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及時予以批復,并根據本辦法第五章第十八條有關規定確定項目組織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確定立項的項目納入辦公用房維修項目庫,作為年度維修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確立后,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公開招標選擇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維修改造初步設計,國管局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建設項目評估、評審有關規定對初步設計進行評審,明確初步設計的內容和概算等,并及時辦理批復。第四章 計劃安排 第十四條 辦公用房年度維修計劃包括年度基本維修計劃和專項維修計劃。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納入年度基本維修計劃;因情況特殊,確需維修,年度基本維修計劃難以安排的維修項目,納入專項維修計劃。 年度基本維修計劃投資規模應與辦公用房資產存量相適應,并根據辦公用房使用狀況和實際需求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維修投資計劃的維修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立項已經批復;(二)除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外,其他投資已落實。 第十六條 國管局統一編制年度維修計劃。年度基本維修計劃安排的投資,列入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的部門預算,專項維修計劃安排的投資列入國管局部門預算,分別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國管局統一制定辦公用房日常維修經費定額標準。各使用單位根據定額標準,編報日常維修經費預算,報國管局審核,并經財政部批準后,列入本單位部門預算。第五章 項- 3 - 目實施 第十八條 年度維修計劃安排的維修項目由國管局統一組織實施。年度基本維修計劃安排的維修項目,也可視情況委托各使用單位組織實施。各使用單位應與國管局簽訂工程建設責任書,明確責任和權限,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責任書要求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國管局負責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大中修項目資金支付,應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各使用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墊付。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大中修項目工程竣工后,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編報維修總結報告,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大中修項目應編制財務決算,涉及房屋、設施價值變更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賬目調整。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須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詳細、準確記錄,連同設計、施工及驗收等文件一并歸檔,制作紙質和電子檔案,報國管局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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